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和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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