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条 县道、乡道的保护管理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的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村道的保护,发现危害村道安全行为的,应当当场予以制止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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