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对村道保护的宣传,增强村民护路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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