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村道。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