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二)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三)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四)其他损坏、污染村道和影响村道使用的行为。
(一)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二)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三)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四)其他损坏、污染村道和影响村道使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