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二)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三)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四)其他损坏、污染村道和影响村道使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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