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五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村道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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