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六条 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村道上行驶。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村道的需要,在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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