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