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修复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修复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