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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