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