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二)公路两侧无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三米的区域。
实际征收土地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其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准。
村道的用地范围因客观原因不能符合第一款规定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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