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