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