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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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
第二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
第三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进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节用并举、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扶持农村可...
第六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七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农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技术以及沼气贮运、沼气低...
第九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九条 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成果的转化。
第十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地方标准和工程技术...
第十一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十一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可以制定...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的作...
第十三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
第十四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推广应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努力降低相对成本,提高相对效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协调...
第十五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转让的技术,应当实用、安全、方便,易于群众接受。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技...
第十六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村镇规划、生态农业建设、农村改厕防疫等工作,在适宜地区推广农村户用...
第十七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支持大中型畜禽养殖企业和标准化养殖区采用环保能源技术,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沼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技术。
第十九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农村新建或者改建校舍、医院、敬老院等公用设施的,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供水供热采暖、光伏发电和建筑节能技术;...
第二十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烤烟、制茶等方面的节能技术,鼓励用能单位和...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条件适宜的地区,推广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按规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列入国家和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列入国家农...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采用厌氧发酵等技术处理有机垃圾、污水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沼气用于发电或者向农村集中供气,以及采用秸秆发...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新建或者改建校舍、医院、敬老院等公用设施,采用太阳能供水供热采暖、光伏发电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县级以...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农村居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沼气项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推广未经实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由...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