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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