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节能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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