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节能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节能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