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采用厌氧发酵等技术处理有机垃圾、污水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沼气用于发电或者向农村集中供气,以及采用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技术综合利用秸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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