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农村居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沼气项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提倡和鼓励农村居民利用住宅及其周围空闲地建设户用沼气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