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新建或者改建校舍、医院、敬老院等公用设施,采用太阳能供水供热采暖、光伏发电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