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列入国家和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列入国家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贷款,并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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