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能源利用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