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并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
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涉及行业管理的,应当遵守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及其专业技术标准。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并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
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涉及行业管理的,应当遵守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及其专业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