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推广未经实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推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