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活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