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