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烤烟、制茶等方面的节能技术,鼓励用能单位和个人逐步淘汰或者改造高能耗设备和工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