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农村新建或者改建校舍、医院、敬老院等公用设施的,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供水供热采暖、光伏发电和建筑节能技术;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太阳能利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住宅建设利用太阳能提供技术指导和通用设计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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