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支持大中型畜禽养殖企业和标准化养殖区采用环保能源技术,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沼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采用厌氧发酵技术处理有机垃圾和污水生产沼气,并用于发电或者向农村集中供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