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村镇规划、生态农业建设、农村改厕防疫等工作,在适宜地区推广农村户用沼气。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户用沼气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为农村居民应用沼气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户用沼气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为农村居民应用沼气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