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八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农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技术以及沼气贮运、沼气低温发酵、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和炭化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技术,并给予政策及财政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