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十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地方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