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十一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十一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