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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