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普及科学用能和技术推广应用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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