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节用并举、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