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