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强制免疫病种调整机制,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提出增加或者退出强制免疫病种和区域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