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科学分析疫病的流行趋势,及时提出动物疫情预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