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九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