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提供动物防疫重大违法案件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