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动物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预警预报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等技术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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