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动物防疫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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