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动物防疫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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