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强化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采取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健全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