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八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状况以及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或者调整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