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一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病种、区域,以及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