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演出、比赛、展示、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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