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六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强制免疫质量定期评估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强制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补免等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