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八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八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及时做好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